星辰 北京星辰学院 星辰学院 星辰传奇 探索之旅 卓越影响力 侯福亮 候保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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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课程培训过程
2020年11月,经朋友推荐,参加星辰学院举办的《探索之旅-卓越影响力》培训课程。推荐人以影响力课程是“体验式”培训课程,不便透露课程的任何形式和内容,以免降低或破坏学员的体验感为由,刻意隐瞒影响力课程所有内容。只是微信转发影响力课程的网页报名链接给我,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星辰学院侯保策转款19800元学费。之后在参加影响力课程过程中,星辰学院没有跟本人签署任何形式的课程培训服务合同,未明确告知影响力课程的内容、课程形式、重大过错的界定、违约责任处置方式等具体事项及注意情况。
二、组建星七团,制定乐捐罚款制度:
星辰学院侯福亮担任总教练,把12名学员组建成星七团,要求推选部分学员担任团队职务,原告被选举成为团队纪律总监,获得被告授权负责编写团队管理制度及监督执行。星辰学院侯福亮以星七团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要求制定乐捐罚款制度,第一次违反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累计罚款150元,以此类推,罚款金额将一直累计叠加,直至课程培训结束。此间原告曾担心罚款金额累计过高会对违规学员产生沉重的经济压力,建议罚款金额累计制度每月月底清零,但被星辰学院侯福亮驳回该建议。星辰学院侯福亮还设立死党同责制度,即指派每2名学员结成死党组合,死党之间要相互监督遵守乐捐罚款制度,如果其中一人违规,他的死党也要缴纳相同罚款。所有学员上缴的乐捐款都是通过微信转账至星七团公告群,由学员唐某(其被推选成为团队的财务总监,获得被告授权领取并掌管乐捐款)领取并存放在其微信账户里。
三、影响力课程,套用传销模式,强迫学员给星辰公司拉人头
影响力课程开始前,星辰学院侯福亮安排2个人跟每个学员单独会谈,指导学员填写“成功宣言书”,在该宣言书倒数第二项“我宣言在课程期间影响推荐____人来参加星辰学院的《卓越影响力》课程”中,半强迫学员填写推荐人数必须是5人或更多人。
星辰学院侯福亮对12名学员说要把星七团打造成为超凡团队,必须要完成感召60名海星的目标(感召说白了就是拉人头,海星就是学员,以海星是否缴纳培训费19800元做为检视标准),平均每名学员感召5名海星,这是硬性考核指标。2021年2月组会上,星辰学院侯福亮强调“你们个人宣言书上白纸黑字打印的清清楚楚,进三单元必须完成60%,你差一个百分点都不行,告诉你真相你逃不掉了你只能干(这是星辰学院侯福亮当时说的原话)。”星辰学院侯福亮的意思就是每位学员在进入三单元课程培训之前,必须完成每个人感召5人海星的60%,也就是3个人,以这3个人是否支付学费19800元作为检视的标准,如果没完成,星辰学院将单方面罢免学员进入三单元培训的资格。为此原告在微信综合群询问星辰学院侯福亮,关于这个考核的对话。
星辰学院侯福亮还强调在感召海星的时候,绝不可以讲述课程任何内容,以激发海星的个人愿景、理想,奋斗目标等手段,说服海星来参加这个课程,就可以实现他们的愿景、目标。学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就把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事、同学等拉进来,其中某些学员为了完成任务考核,不惜垫付19800元的学费。
2021年3月21日星辰学院侯保策打电话询问原告朋友能否参加影响力课程,和原告有了这么一段对话:
原告:我本来觉得我就是来,一开始我的想法就是我来交笔学费,我上点上课学点东西,想法就是这么简单,我就从上了三阶段以后呢就怎么讲,就好多的事情感觉
候宝策:味道不对了,
原告:是出乎我的想象之外的
候宝策:明白,
原告:所以我有很多的困惑,不理解,对于这个课的很多的一些方式吧,我也觉得就是不可思议,呃,其实呢我觉得就是话我还是喜欢很直白的说,但是我觉得团队要求我们去感召的时候,我自始至终的就我觉得这个事情就是一个很顺其自然的事情,我既然认可,那么我是和我遇到合适的人,我就相当于引荐一下,这个是没有问题,但如果把它作为一个考核的指标,相当于是一种强迫式的,这是我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这个感觉,就彻底就不一样嘛,
候宝策:对。
原告:这东西
候宝策:这个我很难跟你描述,这种感觉,因为你只有做过emoo(伊莫,他们的行业术语,是推荐人的意思)之后才有这种感受,因为我很难给你描述那种感觉,我不是说为了反驳你啊军哥,我就是说这个有可能是我们后面要去体验到了,因为每个人也要做emoo的那种体验啊,有这种体验之后你才知道,哦,原来那个,我们主要是目的不是为了让你们去做感召,或者你做到了,当然做感召是平台生存的一个重要股的部分,这个是这是一定的,但是通过这种方式,通过不断的面对你不喜欢的人,不舒服的人,因为我们从来都没有说让你对喜欢的人进行感召,哪怕向陌生人,向你不喜欢的人,令你不舒服的人,甚至令你讨厌的人,去如何的能快速的跟他建立同频同理的交流的一种方式,能跟他沟通好,这也是感召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感召并不要求他要来到这儿上课。上述通话完整录音(请看证据10)。
“感召是平台生存的一个重要组成的部分,这个是这是一定的”,星辰学院侯保策的这句话说出了被告方声称要把星七团打造成所谓超凡团队,让学员去感召海星、拉人头的真正目的,就是确保星辰传奇公司经营的有效存续,实现星辰公司盈利创收的目的,同时还巧妙的规避了聘用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给员工上五险一金等诸多成本支出。
所谓的影响力课程,实质就是先打造以一个或多个所谓成功人士为领导的团体,该团体具有自上而下极权式的结构,极度强调所有学员必须要完全服从组织,臣服团队,“领袖”或“总教练”的话就是“真理”,绝不可以质疑或挑战教练权威,令组织成员不知不觉中养成对团体的高度依赖。进而利用心理学经验和培训机构场地、人员的天然优势,采取频繁反复心理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一方面指出学员存在自私、虚伪、冷漠等道德品质上的过错,深度激发学员的痛苦,对学员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模糊是非观念。通过无限扩大学员过去的罪恶感,使学员否定原有的自我认知、自我评价,让学员陷入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痛苦状态,另一方面在信誓旦旦的声称来拯救学员,趁机向学员灌输精心设计的带有导向的价值观念,帮助学员确立一种新的认知模式,从而让学员深深地相信并接受他们营造出来的价值观念,达到成功对学员进行精神控制。接下来就堂而皇之的以“感召”、拯救“海星”为名,套用传销拉人头的模式,强迫学员完成考核指标,去发展下线、招募学员,呈病毒式发展,确保培训机构持续盈利创收、经营有效存续。
四、参加影响力课程遭遇粗暴下车(开除)
2020年12月,团队某学员违反管理制度,原告对其发出乐捐处罚通知。该学员不服处罚,拒缴罚款,并联合多位学员一起抵制,导致事情持续发酵升级,纷争不断。原告不堪纷扰,决定辞去团队这个所谓的纪律总监职务。2021年1月星七团召开线上组会,原告再次重申辞去纪律总监职务。被告方要求原告必须继续担任纪律总监职务,否则将让原告立即下车,原告不为所动,被星辰学院侯福亮移除出星七团综合群。
下车这个词最先出现在星七团管理制度第一条“无条件遵守星辰学院制度守则,违反其中一条必须当即下车”,对这个词的定义,贯穿整个培训课程,被告方从没有做过解释,从产生的结果来看,下车就等同于学校中的除名、开除学籍,是最严重、最极端的处罚方式。将学员移除出星七团综合群就是下车处罚的表现方式。
2021年1月,原告要求继续参加培训,被要求上缴上车罚款5000元,原团队管理制度规定上车款是500元,而星辰学院侯福亮趁着原告下车,对团队情况一无所知,无法发表意见之际,将上车罚款提升至5000元,强逼原告上缴罚款后才允许继续参加培训。
原告在当选纪律总监职务之前和之后,被告方从没做过必要的提示或风险警示,告知原告当选团队职务后就不能辞职,否则会被强行下车即开除。被告方强行让原告下车的做法,已经造成单方面违约的事实,即被告方在缺乏合理合法的理由、规定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用极其粗暴的方式,剥夺、罢免原告接受课程培训的权利,是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的违约。
五、星辰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宣传
星辰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培训的经营项目是: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我们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被告一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必须具备的办学许可资质,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注册登记不符的名称和标记开展相关的培训课程,且经营项目也超出了营业执照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培训的内容与计算机技术培训毫不相关,仅本届星七团学员就有来自河北、四川、江西、宁夏等地,完全违背该公司经营范围特别注明的“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的规定。
被告一对外宣传网页及相关资料上都用“星辰学院”的名字、“国际商业教练们组成的学习型组织”宣传口号,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用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招收学员,存在应告知而不告知的故意隐瞒事实行为,由此误导学员的基本认知,且星辰公司教练都不具备相关教练资质。
综上所述,星辰学院侯福亮无视自身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事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以“星辰学院”名义宣传招生,从事营利性培训活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变相签订教育培训协议,购买培训服务,被告方的经营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被告作为提供课程培训服务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课程培训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正当理由外无权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制定的星七团乐捐制度并无法律依据,更无罚款权利。被告方在缺乏合理合法的理由、规定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下车,单方面罢免原告继续参与课程培训的做法,已经造成了既定的违约事实,是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培训服务关系,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用19800元,退还原告两次上车罚款共计10000.00元的不当得利。并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倍服务费,计19800.00元,上述费用总计49600.00元。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原告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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